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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個體工商戶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個體工商戶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侵害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澳門特別行政區(qū)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臺灣地區(qū)居民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依照本條例,申請登記為個體工商戶。
第二十七條本條例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國務院發(fā)布的《城鄉(xiāng)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