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4日從自治區地稅局了解到: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我區將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相關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再延長一年,即從2008年12月31日延長到2009年12月31日。這意味著,納稅人現在還可申報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
根據規定,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Cye.com.cn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保的,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是每人每年4000元。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享受優惠必須要在2009年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報批,在此期間沒有審批的,即使符合條件,也不能享受減免稅的優惠。但只要是在2009年以前通過了減免稅審批的,在3年內都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據悉,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領取稅務登記證后,可持個體工商戶的減免稅申請、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經營業主的下崗失業證件和身份證復印件、經營業主的房屋產權證或店堂、門面租賃協議等材料,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