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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山西太原市衛生局近日出臺辦法規定,醫療機構違反國家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規定收費,經群眾舉報及衛生行政部門檢查發現屬實的,醫療機構必須將亂收費用全部退還患者,同時給予有關責任人5倍的經濟處罰。
其中,罰金由直接責任人承擔50%,科主任承擔30%,分管副院長承擔15%,院長承擔5%。
對一年內發生兩次以上亂收費問題的醫療機構,上級主管部門要追究院長、副院長、科室主任等醫療機構負責人的管理責任,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