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國家,企業上市后創始人分道揚鑣非常普遍,而很多時候利益并非導致分開的最重要因素。”張嘯告訴記者,在美國專門有種企業家叫“系列創業家”,即創辦一個企業成功轉手后又不斷地創辦下一個企業,而這種企業家恰恰是PE、VC非常喜歡的類型。
達晨創投有關人士向上證報記者表示,中國企業在創業初期往往帶有“中國式合伙人”的普遍特征,即創業早期沒有精確規劃股權結構,只是依據個人出資額、經驗等隨意形成了所謂的股權結構,之后如能抓住發展機遇,公司就會從初創期進入成長期。而處于成長期、或者有外部投資者進入(尤其是多個)的企業,容易埋下股東內訌的隱患。
從達晨十多年來接觸的企業來看,三類企業較易出現股東內訌事件。第一類,創始人對公司治理不夠重視,過于依賴人治;第二類,公司大股東股份過于平均,核心創始人過于依賴技術、市場團隊,從股權結構上對公司沒有控制權;第三類,有外部投資者的公司中,外部投資者所持股份超過經營管理、技術等核心創始人的股份。
上述人士認為,投資企業,歸根到底還是投資人,因此公司80%-90%的精力都用在判斷人上。而達晨在考量企業創始團隊時也會盡量避免兩類人。一是企業家性格過于極端的,要么過于強勢,獨斷專行、缺乏民主、分享意識;要么過于弱勢,難以獨當一面;二是企業核心創始人的家庭情況,如夫妻關系不和諧等,也是謹慎考慮的因素之一。
“把融資作為一種商業模式的企業,我們會遠離。”同創偉業曾經遇到過東部省份一家企業,在一個項目上融資成功后經營失敗了,又另外弄個公司再融資,如此往復。而在相關的PE論壇上,記者也看到有PE大佬專門發帖建議其他投資人不要再跟某家公司某人接觸。
經歷多次與投資人閻焱的合縱連橫后,最終得以重返雷士照明董事會的吳長江,在選擇PE方面也感慨頗深。吳長江向上證報記者表示,由于創投機構考慮的更多是眼前利益,而創業者考慮的則是持續經營、戰略發展方面的問題,兩者出發點不同,就容易引發矛盾。但經歷過這次事件后,他想給以后的創業者和PE分別提個醒,提醒創業者們在引進財務投資者時,必須把只給分紅權、不給參與董事會的經營決策權等相關條款明確寫入投資協議,以免日后財務投資者越權;同時提醒財務投資者擺正位置,可以給經營者提經營目標,但不能干預經營管理。
據了解,目前國內PE、VC投資創業公司,一般實行同股同籌同權,而在美國等發達國家一般只給財務投資者分紅權,不給決策權。
公司治理須“內化于心”
“整體來看,股東內訌歸根結底是創始人的公司治理意識問題,只不過表現形式多樣,例如利益糾紛、經營管理理念不同等。”達晨創投有關人士表示,公司創始人、大股東是公司的靈魂,一旦出現矛盾,便會引發企業經營管理不佳等連鎖反應。
大成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涂成洲也認為,股東內訌究其根源是公司治理問題。他向上證報記者直言,很多公司在上市前已經制定一整套完善的股權架構設計(包括員工持股計劃、股權激勵計劃、融資方案、高管持股計劃等),但很多企業制作股權架構只浮于形式,只是為了滿足監管層對于上市的要求,而不是實質性地進行股權結構優化、公司治理等,因此上市公司股東內訌現象頻頻發生。
涂成洲認為,在制定股權構架設計方案時,首先必須保證方案內容不與現行任何法律相抵觸。其次,要做詳盡、充分的盡職調查,包括與公司大股東、相關利益方、員工進行反復溝通。
深圳上市公司協會副會長鄢為民則對上證報記者表示,解決股東內訌問題,歸根到底還需要先解決人的問題,即公司核心管理人員、大股東的意識問題,才能從根本上將公司治理、法律責任、創新等堅持下去。
鄢為民認為,企業剛上市時,只是將公司治理結構等“外化于形”,滿足了監管層要求,而上市后企業社會責任更大,需要對公眾、所有股東負責,更需要將公司治理、社會責任等“內化于心”。
近年來,深圳上市公司協會給所有深圳市公司發布了社會責任指數,其中包括營業收入、利潤、凈資產收益率、稅收、就業人數、慈善、環保、效益指標、底線建設等九個指標。“現在很多企業急于追求經濟效益即物質文明建設,忽略了精神文明建設,實際上后者也是生產力的一個重要方面。”鄢為民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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