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文簡述: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有對非法經營罪的認定還存在疑義或者是錯誤的認識,有的人甚至對“非法經營罪”望文生義,認為沒有營業執照經營,或者無照經營,就是非法經營罪。為幫助大家更好、更正確地了解和學習法律,然后去遵守法律,現陳偉律師根據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刑法理論,結合司法實踐,對“非法經營罪”從定義、處罰、犯罪構成、認定、客觀要件、主觀要件,以及《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對其部分犯罪行為進行的重新規定等方面進行說明。不足之處,請不予以指正。一、 什么是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是...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有對非法經營罪的認定還存在疑義或者是錯誤的認識,有的人甚至對“非法經營罪”望文生義,認為沒有營業執照經營,或者無照經營,就是非法經營罪。為幫助大家更好、更正確地了解和學習法律,然后去遵守法律,現陳偉律師根據現行刑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刑法理論,結合司法實踐,對“非法經營罪”從定義、處罰、犯罪構成、認定、客觀要件、主觀要件,以及《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對其部分犯罪行為進行的重新規定等方面進行說明。不足之處,請不予以指正。
一、什么是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是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非法經營罪的犯罪行為表現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 、為了保證市場正常秩序,只有經過批準,獲取經營許可證后才能對之從事諸如收購、儲存、運輸、加工、批發、銷售等經營活動。沒有經過批準而擅自予以經營的,就屬非法經營。 2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證件。經營許可證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是持有人進行該項經濟活動合法性的有效憑證。無之則就屬于非法經營。 3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 4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如非法從事傳銷活動、彩票交易;倒賣國家禁止或限制進口的廢棄物;壟斷貨源、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倒賣外匯、執照以及有傷風化的物品;等等。
三、非法經營罪的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
(二)、客觀構成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行為方式:
(1)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4)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擾亂市場秩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第4條) ; (6)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港澳臺電信業務進營利活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7)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8)違反國家有關鹽業管理規定,非法生產、儲運、銷售食鹽,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9)未取得藥品生產、經營許可證件和批準文號,非法生產、銷售鹽酸克侖特羅(即瘦肉精)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適用的藥品,擾亂藥品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在生產、銷售的飼料中添加等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水中適用的藥品
銷售明知是添加有該類藥品的飼料,情節嚴重的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一切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具有責任能力的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非法經營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這里的故意還應當表現為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且還積極主動地追求結果的發生。這里的非法牟利,是指行為人在主觀方面具有通過其非法的行為或者手段去獲取或者謀取利益、利潤的主觀意愿。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實施了諸如買賣經營許可證等的行為的,我個人認為不應當以本罪論處,而且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通過行政方面的法律手段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或者制裁。 四、非法經營罪的認定: (一)、本罪在主觀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是出于故意,對于因不知其為非法而進行非法經營的,不認為構成本罪,而只能給予行為人以行政處罰。
(二)、本罪在犯罪情節上要求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而認定情節是否嚴重,應以非法經營額和所得額為起點,并且要結合行為人是否實施了非法經營行為,是否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引起其他嚴重后果,是否經行政處罰后仍不悔改等來判斷。
(三)、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復制、發行,該非法出版物雖不侵犯他人著作權,不具侮辱、誹謗等內容的,但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 ① 如果有反動內容的,按煽動國家分裂罪定罪處罰; ② 如果是盜版物的,按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③ 如果有淫穢內容,按出版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④ 如果有關于侮辱少數民族的內容的,按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進行定罪處罰。 (四)、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按本罪認定,且從重處罰。 (五)、需要對第(7)項即“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進行說明的是:為了打擊傳銷,維護社會的穩定,8月25日遞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的草案中正式新增了“傳銷罪”。草案規定:組織、領導實施傳銷行為的組織,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草案并規定了傳銷行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此修正案如果得到通過,那么對于“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將不再依刑法第225條的規定按非法經營罪進行定罪處罰,而是直接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按傳銷罪進行定罪處罰。
五、非法經營罪的處罰
根據刑法第225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根據刑法第231條的規定,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上述法定刑判處刑罰。
六、非法經營罪的刑法條文
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第二百三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陳偉律師 2008年10月10日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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