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條 工作人員不得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以及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不得接受或者無償借用監管對象提供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和其他設備物品。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關于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股票和從事期貨交易的規定。
第六章 保守秘密
第十九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證監會保密紀律,不得探詢與履行職責無關的保密信息,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不得泄漏工作中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信息,不得進行信息誤導。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公開發表言論和文字材料時,不得涉及證券期貨監管未公開信息;內容涉及資本市場信息的,應當真實、客觀。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與他人談論證券期貨監管未公開信息。
第二十二條 工作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接受采訪,不得發表或者散布與黨和國家路線方針政策、證監會重大決策不一致的言論。
第七章 回 避
第二十三條 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有關規定,不得從事與監管職責有利益沖突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遇有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情形時,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得對應回避事項施加影響。
第二十五條 工作人員不得在監管對象以及其他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未經批準,不得在社團等非營利性組織兼任職務,經批準兼任職務的,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離職后,在規定期限內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回避規定,不得違反規定在監管對象中任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