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企業的初始制度安排應當實現什么目標呢?
當前有較高的治理效率,特別是決策效率,以便及時抓住商機,把事情做起來;
為企業未來的發展,奠定一個初步的、良好的治理機制基礎。
其基本原則是:簡單和有效,因地因時制宜。
企業共同創始人之間的股權分配,其基本依據是每個創始人對創業企業的貢獻度、重要性和所承擔風險的程度(包括創業所放棄的機會成本和創業資金投入等)。
國內創業比較可行的做法是,在創業之初,核心創業者擁有較多的股份,而其他創始人按照其重要性和加入團隊的早晚分配相應的其它股份。我們將這種模式稱為“雁行股權結構模式”。在這里,核心創業者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兩個人或者多個人,但最好是一致行動人。這樣做的目的是,保證創業團隊中有人敢于做決策、且能夠承擔責任和風險。同時,這也可以使核心創業者在企業多輪融資后,仍可能持有較大額度的股份,從而保證對他產生足夠的激勵,并且核心創業者仍然對企業重大決策有重要的影響力。
由核心創業者控股或者相對控股,有利于提高決策效率、維護團隊穩定。在現實創業中,這就可能存在一個矛盾:如何既能保證創業團隊的執行效率和穩定性,又能給其他核心價值驅動因素所有者提供足夠的激勵?我們認為,將公司的股權和分紅權適當分離,不失為一個可行方案,即核心創業者可以在股權上絕對或者相對控股,但是賦予其他核心價值驅動因素所有者較大比例的分紅權(可以是有條件的),這可以實現創業企業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的分離或部分分離。
某高技術有限公司創業團隊共4人。工商局登記的股權分配是:投資者占30%;創業領導者X占52%;其他成員Y和Z分別占13%和5%。但團隊成員之間內部有個協議,X將自己分紅權中的7%讓與Z,另外,他還分別將4%、5%讓與后面引入的高級管理人員U與V。因此,創業領導者一方面擁有52%的股權及其所對應的控制權(投票權),保證他在最終決策中的發言權;另一方面他實際只擁有36%的分紅權,但是這有助于激勵創業團隊其他成員和公司高管人員。
現實中,創業者常常可能遇到以下這種情況:核心創業者沒有足夠的資金,他必須得到其他人的投資才能創業,并有可能因此喪失控股權。一種可行的辦法是,一開始,企業的注冊資本可以考慮少些,并且自己盡可能多出資,其它合伙人的股權投資少些,這樣核心創業者可以盡可能爭取擁有較大的股權;同時企業可以通過向其它途徑(包括其他合伙人)借款方式獲得一部分流動資金。如果還不好辦,可以爭取和其他合伙人簽訂股權回購協議,在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后,以事先規定的合適溢價回購企業股份。
值得一提的是,創業企業應當在適當的時候建立董事會,特別是對于那些股東較多、或者存在外部股東的創業企業。管理層和董事會最好不要完全一致(即使無外部股權投資),要注意發揮外部獨立董事的作用。實際上,硅谷的很多創業企業在早期就引入外部獨立董事。
中國某互聯網創業企業,在1999年前后一度發展成為一個知名的門戶網站。企業有20個原始股東,但一直沒有設立董事會。所有的重大決策,都通過開股東大會來討論決定;每次開會時候,大小股東七嘴八舌,常常議而不決。他們在爭論和爭吵中,錯過了互聯網企業最佳的融資時機,最終公司很快倒閉。
關于創業團隊的激勵,對于不同發展階段、不同類型的創業企業,所采取的具體激勵方式可能有很大差別。對于高新技術創業企業,人力資本是其發展的關鍵要素,因此,激勵必須重視這一點。在物質激勵方面,對于核心技術人員和高層管理人員,應當重視股權和期權激勵,這可以使他們的個人利益和企業發展息息相關;必要時還應當給予更大范圍的員工股票期權。
要重視精神激勵,應當更多地為有能力員工提供良好的成長“舞臺”,使得他們的個人職業發展和企業成長、乃至中國的產業發展密切聯系。那些當年與華為、聯想、中興通訊等創業企業一起經歷“風風雨雨”走過來的早期員工,不但在物質方面得到較好的回報,在個人職業發展上也取得很大的成功。
創業團隊的“新陳代謝”與制度安排的演進
在創業企業發展過程中,創業團隊及其成員內部之間的重要性可能發生變化,出現創業團隊的“新陳代謝”。初始創業團隊成員,可能由于種種原因離開創業企業,或者由于其能力、精力或動力等因素,在企業中發揮的作用下降、甚至成為企業發展的“束縛”;也可能有新的成員加入,或者一些非核心成員成長為CYE創業管理團隊的核心成員。創業企業在成長過程中,可能識別出新的創業機會,開創新的業務,如何讓相關人員具有足夠的激勵和約束去開創新業務,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在這個過程中,要使企業的價值創造力得到保持和可持續提升,創業企業的制度安排通常需要“與時俱進”。
創業團隊“新陳”所對應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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