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四,中國證監會發布了《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暫行規定》,與之相配套,《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辦法》和《創業板市場投資者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亦分別由深交所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并將自7月15日起正式實施。這幾個文件的出臺意味著創業板準入門檻的正式設定,創業板的大幕正在向市場的投資者徐徐拉開。
作為投資者開戶最重要的指引文件之一,《實施辦法》著重強調了對投資者交易經驗的審核,同時加強了對投資者簽署風險揭示書的監督,要求深交所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現場與客戶書面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應當說,這些條款對于加強投資者對于創業板風險的認知有著十分積極的作用,有助于減少投資者因為認知誤區而導致的投資損失。
創業板的上市公司因為成立時間短,業績波動明顯,公司管理和治理結構不成熟,風險明顯高于主板,而管理層對其設定的退市規則又異常嚴格,投資者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血本無歸,如果風險教育不到位,就很可能引發大的風險事件發生,為創業板的健康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
雖然管理層一直強調設立較高的創業板準入門檻,但從已經公布的開戶資格限定看,證監會所設要求的兩年交易經驗對于市場中大多數的投資者而言并不算是一個大的問題,而即便是沒有兩年的交易經驗的投資者,也仍然可以在券商充分提示交易投資風險后進行開戶,僅僅是手續稍顯復雜而已。事實上,創業板原先擬定的較高的準入門檻完全依賴于券商能否把好開戶關,在開戶流程中盡職盡責,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而不是單方面強調超額收益。
從過去權證開戶和交易中所暴露的種種問題看,監管部門雖對創業板準入資格和開戶流程做了嚴格規定,依然難以完全消除券商代簽風險同意書的可能性,更無法避免故意做出單向誤導行為。《實施辦法》中雖針對券商規定了違反規則時的處分措施,但由于對投資者而言,要舉證券商在簽署風險揭示書時故意誤導存在著相當難度,因而難以對券商形成有效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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