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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鎮銀行:走向嗷嗷待哺的新農村
村鎮銀行是指為當地農戶或企業提供服務的銀行機構,區別于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村鎮銀行屬一級法人機構。
中國銀監會合作金融機構監管部主任臧景范表示,境內外銀行資本、產業資本、民間資本都可以到農村地區投資、收購、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
低門檻與嚴監管
低門檻、嚴監管,是調整放寬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準入政策的基本原則。“低門檻”就是適當降低機構和業務的市場準入條件,增加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覆蓋面;“嚴監管”就是強化監管措施,實行“剛性”市場退出約束。
根據農村地區金融服務規模及業務復雜程度,監管部門合理確定了新設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一是在縣(市)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0萬元;在鄉(鎮)設立的村鎮銀行,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0萬元。二是在鄉(鎮)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30萬元;在行政村新設立的信用合作組織,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0萬元。三是商業銀行和農村合作銀行設立的專營貸款業務的全資子公司,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萬元。四是適當降低農村地區現有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合并、重組、改制方式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冊資本。
為落實“嚴監管”的持續審慎監管原則,國家規定,農村地區新設銀行業法人機構必須執行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在任何時點,其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內部控制、貸款集中、資產流動性等應嚴格滿足審慎監管要求,并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大于8%,介于4%與8%之間,降至4%、降至2%等四種情形,適時采取遞進式嚴格監管措施,以確保及時分類處置有問題的農村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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